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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印发消毒


近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临沂市深化环境监测 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

目标要求

2018年

实现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点全覆盖,各县区出入境河流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在线自动监测全覆盖,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危废管理实现全流程监管;构建全市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建立全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2019年

实现全市重点湖库在线监控全覆盖,县级及重点乡镇饮用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控全覆盖,建设重点固定污染源VOCs在线监控系统并纳入管理指挥系统。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纳入大数据平台。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2020年

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充分发挥作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权威高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建成,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独立公正性得到有效保障,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环境监测数据基本达到准确、客观、真实、科学的要求。 

主要任务

1.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责任强化领导责任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反对干预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县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责成查处和整改

明确监管责任

市、县两级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各类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强化防范和惩治

重点防范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组织、纪检监察机关

2.切实加强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等相关移送材料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报告、环保部门对企业行政处罚的信息、重点排污企业名录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3.切实加强部门环境监测协作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监测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予以处罚。排污单位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时,不得干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不得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按要求直传上报并公开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实现全市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同时,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及时标注异常原因,并将异常情况报送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 

4.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追朔制度

明确“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计划、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规程,按规定开展监测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监测仪器的检定校准与量值溯源。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

5.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市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家库,联合开展对环境监测机构的“双随机”检查。 

强化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督促检测机构和运维机构规范监测行为,落实质量管理措施,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检查结果按期向社会公布并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 

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

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除依法处理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

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通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比对监测以及现场核查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校准、比对监测记录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排污单位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自2018年起,连续3年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监测设施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推进联合惩戒

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违法信息统一归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6.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保障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加大对环境监测设施干预行为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确保监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加强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行保障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做好行政区域内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乡镇以上空气站的站房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信、出入站房管理等基础保障工作,清退未经允许而擅自安排的驻守人员,拆除各类私自安装的门锁栅栏、断电闸盒和喷淋喷雾设施等,保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稳定、不间断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稳定运行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我们在行动,扎实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

2018年,开展41个点位的生态补偿监测,对重点河流实时监控,及时开展城区河流蓝藻监测、臭水沟监测等专项监测,上报监测数据500余个

积极组织水质自动站监测网络优化工作。完成6个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监测事权上收。组织对原有10个市控地表水自动站仪器设备进行更新优化,17个新建水站已完成站点勘查选址、站房设计、预算评审、设备与运维服务招标等工作,2018年底全部建成。

大气环境监测

2018年,按时间节点积极推进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上收工作,完成全市18个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事权上收,组织各县完成99个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届时全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达到172个,达到空气自动检测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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